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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示
 2020-01-30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受疫情影响,省际道路客运暂停,绍兴市客运班车全部暂停营运,部分当事人和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存在困难。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劳动人事争议需要立案的,请优先选择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http://zc.zjhrss.gov.cn/tjzc/)申请网络调解或网络仲裁,提交证据材料也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尽量避免现场提交,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二、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原因等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安排在近期开庭的,如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原因等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如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未提前申请延期审理,不按时参加庭审的,申请人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四、由于春节假期延长,现场立案自2020年2月3日开始。请前来办事的当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提前准备并佩戴口罩。

五、建议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置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如有问题,请联系:办公室电话:0575-87016171

立案窗口电话:0575-87262009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    

 

相关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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