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农 马 (2019)第1 号
下列农户申请审批的宅基地,已经村讨论、镇审核,现予公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为保护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用地审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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