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告于2018年9月24日届满,我局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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