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我市人才住房问题,结合诸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面向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申请核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诸暨市人才公寓准租证》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市住建局、市开发委等人才公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配租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租赁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提交资料
第五条 申请对象
1、落户我市的“国千”专家、“省千”专家、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入选专家、“暨阳533英才计划”入选专家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其中已享受人才政策购房补贴的人员不再申请人才公寓。
2、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或注册成立市场主体自主创业,并在我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本人名下在诸暨无房产(包括预告登记的房产)。其中已享受本科生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的人员不再申请人才公寓。
3、引进到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本人名下在诸暨无房产(包括预告登记的房产)。
4、经市人才办批准的其他人才。
符合上述第2、3条件的人员应在引进至诸暨之日(引进时间以在诸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起五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1)《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一份;
(2)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
(3)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选证明材料一份;
(4)创业人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创新人才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
(1)《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一份;
(2)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返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单位在编身份证明,编外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4)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诸暨房产查询情况证明一份;
(5)诸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一份;
(6)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关行政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经市人才办批准的其他人才
(1)市人才办批准的证明材料;
(2)入住人员情况清单。
第三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租住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和所在镇乡(街道)或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人社局应即时做好人才公寓的申请登记和资格初审工作,经市人才办核准后,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发放《诸暨市人才公寓准租证》,准租证有效期一年,期间不再重复审核资格。
第九条 申请人员凭《诸暨市人才公寓准租证》到管理单位登记,由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按照登记顺序组织择房。申请人择房后与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凡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明确规定给予人才公寓享受的政策,按市政府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由引进单位集中申请,经市人才办核准后,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引进单位可在申请名额内自主决定配租对象。
其他因工作特殊需求安排人员入住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办批准后,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章 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为同区域公租房基准价,前四年分别按基准价的35%、50%、65%、85%收取,第五年全额收取。落户我市的“国千”专家、“省千”专家、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入选专家、“暨阳533英才计划”入选专家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免除租金,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承租人按一个月租金标准缴纳押金,押金在签协议时缴纳,退租时返还(不计息)。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人才公寓后,入住人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
1、本人在诸暨购买房产(包括预告登记的房产)的;
2、一年内连续断缴诸暨市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3、违反租房协议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入住资格每年核查一次。承租人在次年续签协议或续交租金时,须向管理单位提交本人在诸暨名下不动产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管理单位应对承租人的不动产信息和社保缴纳信息进行年度核查。
第十五条 年度核查中发现承租人新购房(包括预告登记的房产)的,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租费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计算;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人才公寓,确实无法腾退的,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可续租6个月,租费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1.2倍计算;到期仍无法腾退的,向管理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再续租6个月,租费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的1.5倍计算。
在年度核查中发现承租人一年内连续断缴社保6个月以上的,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须向管理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租费按照人才公寓基准价计算。期间承租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政策租赁人才公寓。
承租人不提出申请,或管理单位不批准的,应按规定腾退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租赁期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半年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才公寓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向市人才办报告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为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不享有人才公寓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承租人虚报、瞒报情况的,取消该人员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中享受人才公寓名额的引进单位,须将入住人才名单等基本信息向管理单位报备。引进单位应认真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将人才公寓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西城景苑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只适用于开发委所属企业工作的人才。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 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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