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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局]关于开展2018年诸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8/3/9 8:44:37 | 诸暨在线晓威爆料 微信号:zjzxblt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广电〔2018〕1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涉及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
二、年度核验报送材料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前。
地点: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三楼西面商事登记6号窗口(文广事项)。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右上角进入“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牢记登录账号、密码),然后登录填写《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生成打印回执,并持回执进行年度核验。
上述材料报送给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一式一份。
四、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文广局窗口联系电话:80717167、80727190
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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