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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2017/8/1 9:49:34 | 诸暨在线晓威爆料 微信号:zjzxblt
 
浙农综办〔2017〕5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16〕49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和预算管理改革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积极服务农业“两区”建设,努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2013-2020年)》;支持生态综合整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绿色屏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机制创新的样板区,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应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允许将已建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更新提质改造。
(二)小流域治理项目
小流域治理项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流域或邻近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项目流域(集雨)面积不超过20平方公里,治理面积不低于5000亩(含坡度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需要实施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实体工程措施的坡耕地及经济林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不少于1000亩),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项目区内耕地原则上应建成高标准农田,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中单独说明计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
三、创新试点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鼓励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浙财农发〔2015〕1号)要求,鼓励各地大力推进该项试点。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可以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国农办〔2014〕111号)要求,继续推进该项试点,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不低于200亩。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以上财政资金的1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以上财政资金的50%。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四、投入标准
按照项目区治理面积,金华市、舟山市、衢州市、丽水市等4个设区市本级和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永嘉县、洞头区、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兰溪市、东阳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等36个县(市、区)土地治理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亩均投入不高于1400元;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6个设区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乐清市、瑞安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上虞区、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18个县(市、区)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林)场土地治理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亩均投入不高于1200元。
小流域治理项目中新建、修建的小Ⅱ型水库及山塘,新增或恢复库容每立方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元。
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政策的通知》(浙财农发〔2016〕3号)执行。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进行投入。各地可以在省农发办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适当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五、治理措施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县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项目区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一般不超过财政总投入的4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中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六、建设内容和标准
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管理费等提取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小流域治理项目执行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
七、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开发县农发办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公示,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申报单位(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项目申报工作主要包括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要求开发的意见书(各有关村委会的申请)、分析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规划工程布局、落实政策处理责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组织审核。请各开发县于每年7月31日(2018年度项目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审核意见等纸质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将对开发县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将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在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政策予以扶持。
八、实施方案和计划编报
(一)实施方案编报。实施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开发县农发办要做好指导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二)计划编报。开发县农发办应及时编报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与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农发办正式行文上报项目实施计划的请示、项目实施计划报表及编制说明书等。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与投资构成、预期效益以及开发县财政资金落实情况、涉农资金整合情况、开展创新试点的情况等。项目计划报表数据应在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填报。
各地须于每年9月15日(2018年度项目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一并报送省农发办。
九、其他事项
(一)按照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的有关要求,省以上资金优先支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各地在选项时,应优先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较大的小流域治理项目。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
(三)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政策如有调整和变动,另行补充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联系人:材料受理,凌振宇,0571-88803925
政策咨询,卢炜炜,0571-888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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