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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7/5 9:07:05 | 诸暨在线晓威爆料 微信号:zjzxblt
 
诸财社]2017]10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平均工资的计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2017年6月份起,用人单位按月(季)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5月份尚未申报的残保金,与6月份当期应申报数合并在7月申报,1至4月份尚未申报的残保金,与9月份当期应申报数合并在10月申报。
  四、对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5至6月份应申报数在7月申报,1至4月份尚未申报的残保金与三季度应申报数合并在10月申报。
  五、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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