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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局] 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7/3/16 8:48:28 | 诸暨在线晓威爆料 微信号:zjzxblt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浙新广电〔2017〕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涉及音像制品、图书、期刊、报纸零售。
二、年度核验报送材料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前。地点: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三楼文广局窗口。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按照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的要求,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网址: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文广局窗口联系电话:80717167、80727190
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3月15日

附件: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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