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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1/26 14:07:11 | 诸暨在线晓威爆料 微信号:zjzxblt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法[2005]120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如下标准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税法规定不得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二、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临时经营个人,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如下标准执行: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执行,即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核定征收。
  凡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核定征收。
  三、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据实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征收率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的最低标准即0.5%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公告》(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诸地税政〔2007〕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转让房屋有关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诸地税政〔2013〕51号)、《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户和个人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诸地税征〔2011〕61号)第二条第二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附件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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